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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7日 星期一

校外交通指揮(俗稱導護)法規分享(節錄PTT)

校外交通指揮(俗稱導護)法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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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老師若變更交通號誌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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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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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

交通部90.10.26.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四、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
一八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
主旨:關於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函為該會會員可否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
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四年三月三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一五四二六號函。
二、查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立案,其性質應屬民間
社團無疑,且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
、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
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節錄「內政部警政署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重點

「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
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
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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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不是依法令的行為,則國賠法&因公涉訟補助辦法適用與否....?